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李常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吟蔚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