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40號原告 蔡東燕 住○○市○○區○○街000巷0號O樓被告 林侑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