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13號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即被告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宗茂 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