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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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瑋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麒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8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示。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詐欺犯行,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楊麒正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即該案之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上揭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