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簡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縣○○鄉○○村○○○路○○○巷○弄
○號,且兩造發生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地在臺中縣○○鄉○
○村○○街32之3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臺中縣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