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2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2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96年7月4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青年創業貸款契約及借據契約,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以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7月5日
起至101年7月5日止,借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點665)加年息百分之1點45
計付,即年息百分之4點115,每月繳付一次,並自96年8月
5日起開始繳付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如逾期清
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戊
○○僅繳本息至97年3月4日即未依約繳款,依授信約定書15
條第1款之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迭經催
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438,962元及自97年3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點115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4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迄未清償。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
定書、青年創業貸款契約、連線作業電腦查詢單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6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6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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