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北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駱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映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之簽章。
三、請陳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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