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清全 送達代收人 蔡美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進雄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