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衛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衛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吳衛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且由本院針對其中數罪曾定所應執行之刑確定,迄今各該所應執行之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2月1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5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之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7年9月11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