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宥辰 (原名: 余南瑾 )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報表編號:PLR0-0000000)。
二、提出 余亮瑜 、 余冠霆 之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 陳明 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內及至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如補助函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