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及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並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另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請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