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2號被告 葉俊毅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張右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俊毅係告訴人 葉畯彬 之姪子,其父親與告訴人間存在土地糾紛。詎被告因認告訴人在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上搭建之鐵絲網圍籬阻撓其父親及家人通行土地,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1日11時許,在上址土地前,徒手拉扯該鐵絲網圍籬,致圍籬傾倒、扭曲變形,損及鐵絲網圍籬之外觀功能與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6年9月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毀損之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59頁)、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2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