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張慧如 鍾春梅 被告 李思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金簡字第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