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友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文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被告 張怡芬 上列被告張怡芬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友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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