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發具保人李麗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1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麗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麗花因被告李永發竊盜案件(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7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收據號碼:102年刑保字第61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前開案件業於民國102年7月22日確定,被告屢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