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健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健源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10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4、編號6及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至3、編號5及編號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16日104年度執字第3007號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在卷足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5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附表所示編號10之案件,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交訴字第60號判處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年10月之範圍。綜上,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核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黃健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搬運贓物│搬運贓物│搬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3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090號│103年度偵字第2090號│103年度偵字第209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78號│103年度簡字第78號│103年度簡字第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78號│103年度簡字第78號│103年度簡字第78號││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日│103年7月2日│103年7月2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5日│103年3月16日│103年6月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25、591、│103年度毒偵字第325、591、│103年度毒偵字第325、591、││││759號│759號│7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59號│103年度訴字第459號│103年度訴字第4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59號│103年度訴字第459號│103年度訴字第459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共同犯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3日│103年1月28日│103年6月1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25、591、│103年度偵字第7983號、103年│103年度偵字第5358號、104年││││759號│度偵緝字第194號│度偵字第3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59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699號│104年度易字第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23日│104年2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59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699號│104年度易字第95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22日│104年1月26日│104年3月9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532│││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編號│10│││├─────────┼──────────────┼──────────────┼──────────────┤│罪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76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訴字第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訴字第60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9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07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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