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原告 趙傳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宇宏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趙傳周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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