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原告 趙傳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宇宏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趙傳周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香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原告 趙傳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宇宏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趙傳周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