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31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施秋妤

被告 王穩登小翠越 美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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