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16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鑫

被告 黃兆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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