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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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54號
原告 黃淑珍
訴訟代理人 賴世漳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馬君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另原告委由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於5日內具狀說明訴訟代理人與原告之關係,及具備訴訟能力之相關經驗或證照,如未補正或本院認不具備訴訟能力,另行通知禁止代理,並應由原告本人到庭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