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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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所涉幫助常業詐欺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95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家中尚有幼子、老母,需被告扶養,因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冒用他人名義開戶並將帳戶交由詐騙集團使用,詐騙被害人之金額高達新台幣100萬元,而被告對於詐騙集團之何人交付他人身分證以冒用名義開戶亦從未交代,其以冒用之名義開戶後交付帳戶予詐騙集團以觀,其顯有再與詐騙集團聯絡,再次偽冒開戶並將帳戶交予詐騙集團行騙之可能,本院因之以上開原因羈押之,此為預防性羈押,殊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無關,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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