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敏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敏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敏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江敏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依上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受刑人江敏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2月28日│108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062號│字第6533、7504號│字第6533、750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08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08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0日│├─┴──────┼─────────┼─────────┼─────────┤│是否易刑處分│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2號│字第328號│字第328號│││├─────────┴─────────┤│││編號2至6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5日│108年4月5日│108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533、7504號│字第6533、7504號│字第6533、750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108年度訴字第9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10日│├─┴──────┼─────────┼─────────┼─────────┤│是否易刑處分│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8號│字第328號│字第328號││├─────────┴─────────┴─────────┤││編號2至6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