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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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02號聲請人 連豐隆 代理人 宋宜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建鑫安船務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及第10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參照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建鑫安船務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40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33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8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認定非屬相對人所有,並駁回聲請人就該標的物之強制執行聲請,故本件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提供400萬元之擔保金,並於金額1,200萬元範圍內對相對人福建鑫安船務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83號執行在案。因聲請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騏龍輪」(國際海事組織編號:0000000)船舶,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認定非屬相對人之財產,而於109年3月26日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8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就「騏龍輪」(國際海事組織編號:0000000)船舶之強制執行聲請,並未駁回聲請人全部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無誤,則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聲請人仍得於執行程序中追加執行,因此,相對人之財產仍可能受有不當假扣押執行之損害,而聲請人並未提出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全部勝訴或相對人所受損害已獲賠償之證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應供擔保原因消滅法定事由不符。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