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911號刑事判決書、本院96年度簡字第7364號、97年度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2月18日晚上9│96年8月5日為警採│96年3月17日19││)│時許│尿前回溯96小時內│時許││││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5993號│351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7364│97年度簡字第100││││911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9日│96年11月16日│97年1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7364│97年度簡字第100││││911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5日│96年12月17日│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