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秀美於民國108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2日止累計100,229元正未給付,其中98,650元為本金;1,5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秀美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2日止累計372,585元正未給付,其中362,441元為本金;9,35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78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650元張秀美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62441元張秀美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