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9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1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陳儒良 (住址詳卷)
林昌德 (住址詳卷) 邱志明 (住址詳卷) 陳春生 (住址詳卷) 鍾明翰 (住址詳卷)上五人被告 吳永順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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