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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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債務人 邱豊茂
劉正萍
一、債務人邱豊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邱豊茂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正萍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邱豊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3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邱豊茂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正萍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