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2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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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97年5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
查詢、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
整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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