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楊善琛
         游雯琪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陸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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