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丁○○
子○○
被 告 辛○○
壬○○
癸○○
甲○○
庚○○
戊○○
乙○○
丙○○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零玖元,被
告壬○○負擔新臺幣玖拾壹元,被告癸○○負擔新臺幣玖拾柒元
,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零貳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壹
佰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玖拾捌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
捌拾貳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貳佰參拾伍元,被告己○○負
擔新臺幣捌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