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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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游皓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6日止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6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狀所載金額確為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關於「清償日止」確為贅載,是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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