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告 范姜建成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