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債務人甲○○
段39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之1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1.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汽車行照影本。
3.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4.電話繳費收據影本。
5.應受扶養人 李清標 及 蔡美貞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