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海峯具保人鍾昆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具保人乙○○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公示送達文件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