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
12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茲被繼承人遺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160、161、166地號土地3筆,總值共計1,260萬元,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以地價稅執行事件公開拍賣中,此外,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代墊費用為3,945元,為儘速就該款項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聲請狀為證。惟查本院已於民國99年7月20日以99年度家聲字第467裁定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之管理費用。是以本件乃重覆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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