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8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22日下午3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到
被 告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