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2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824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