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