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5,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150元,尚欠新台幣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及起訴狀正本1份、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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