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張銀湖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國宅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欲請求被告移轉土地坐落之地號及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翊鈴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張銀湖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國宅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欲請求被告移轉土地坐落之地號及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