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吳季貞 原告與被告 吳清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3,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