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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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林錦霞 被告 吳東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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