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95號原告 湯竣翔
何欣菁 湯棠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仕榮泳大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1,4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玲君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3595 號裁定(105.12.21)[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3595 號裁定(108.10.30)[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3595 號和解筆錄(109.02.07)[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