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郭素梅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翁晨貿 律師被告 林伯雄 上列被告犯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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