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甲○○○
辛○○○己○○丙○○戊○○丁○○上六人共同代理人乙○○被告庚○○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被告具狀提出異議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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