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6號原告聖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苗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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