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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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73號上訴人 陳麗卿 被上訴人 蔣忠良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77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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