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83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文通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