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 馮水源 即水源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順鼎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102年7月19日│33,273元│KD六八一二八六│││1│司 許長欽 │行│││三││├─┼─────────┼─────────┼───────────┼────────┼────────┼──┤│00│順鼎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102年8月19日│33,274元│KD六八一二八六│││2│司許長欽│行│││四││└─┴─────────┴─────────┴───────────┴────────┴────────┴──┘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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