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七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扣案六合彩簽注單拾伍張、六合彩簽注單空白表壹本、六合彩倍數表壹張、帳冊貳本、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錄音機壹臺(含錄音帶壹捲)、日期章壹顆、六合彩橡皮章玖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7年4月17日確定,於98年4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六合彩簽注單15張、六合彩簽注單空白表1本、六合彩倍數表1張、帳冊2本、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錄音機1臺(含錄音帶1捲)、日期章1顆、六合彩橡皮章9顆,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本院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87號偵查卷宗查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